浅议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的订立/文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0:42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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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的订立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文 颖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商品房从热销到滞销再到理性化销售,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2003年之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土地政策、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开发商完全凭借出让地土地使用权套取银行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做法已经难以继续,开发商必须投入大量的自有资金用于项目的前期开发,其面临的开发风险大大加强。于是,更加理性和稳健将成为整个房地产业新的变化,有限的土地资源价值最大化将成为房地产业的最大特征。
在此前提下,房地产专业策划公司介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作将成为市场的主流。笔者就此文讨论的即这一类合作所产生的协议???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的概念
日本策划专家和田创对策划的定义是:策划是通过实践活动获取更佳成果的智能,或智能创造行为。也就是在对企业内外部环境予以准确地分析并有效地运用各种经营资源的基础上,对一定时间内的企业营销活动的行为、实施方案与具体措施进行设计和计划。我国房地产业界现在对房地产项目策划一般分为房地产战略策划模式、房地产全程策划模式、房地产品牌策划模式、房地产产品策划模式、房地产发展商自行策划模式等等。对于房地产专业策划公司而言,通常建议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房地产全程策划模式。该模式由原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冯佳先生提出,以土地价值最大化策划为核心,包含市场研究、土地研制、项目分析、项目规划、概念设计、形象设计、营销策略、物业服务、品牌培植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时间跨度自开发商委托日至业主入住、物业管理公司开始行使物业管理权之日止。
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也与房地产项目的代理销售密切联系,许多项目都采取策划合同与代理销售合同合并签订的办法。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还出现了房地产专业策划公司免策划服务费、只收取代理销售费的新模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从法律上定性,属于一种技术咨询合同。它具备技术咨询合同的法律特征:首先,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属软科学研究,凡属工程设计、工程验收、技术转让等实质性技术活动不属此类合同调整。它主要发生在项目实施之前。其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属于决策服务,合同履行的结果仅为委托人可供选择的咨询报告。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将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 一)委托人的义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的委托人一般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商或投资商。其主要义务有:
1、如实告知受托人房地产项目的背景情况材料和基本情况。包括欲开发土地的位置、欲开发土地的土地权属、欲开发土地的土地权性质、欲开发土地的权证面积、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划要点、自筹资金规模等。背景情况材料和基本情况是受托人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咨询报告的基础和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材料、数据、资料越全面,越有利于咨询报告的科学性、合理化。
2、依据合同约定阐明需要咨询的问题,并作明确之要求。委托人首先要向受托人说明具体的要求,它是受托人进行分析论证的出发点。一般而言,受托人应当提供市场调查分析、项目投资策划分析、项目规划策划、项目可行性总评估分析四个方面的咨询服务。
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既是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其权利。工作成果是指受托人完成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在受托人完成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委托人要及时组织评价鉴定,确认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予以验收。
4、支付报酬。这是委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分次或一次性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 受托人的义务
1、依约完成策划方案
受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三项,一是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调查工作,二是依据调查情况进行有科学依据的市场分析,三是进行有独创性的策划。按照房地产业的特点,受托人完成的策划方案应包含的基本项目包括:
(1)市场调研
A区域房地产市场调研
B类比竞争楼盘调研
C各类物业市场调研
D项目功能与主题定位分析
E目标客户定性调查
F目标客户定量调查
G市场定位分析和项目价格定位分析
F项目可行性总评估分析报告
(2)项目投资策划
A宏观经济和本区域城市市场调研
B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判断
C项目开发方式和开发节奏建议
D项目土地SWTO调查和项目规模定位、价值分析
E项目投入产出分析及资金运作建议
(3)项目规划策划
A项目背景分析
B项目名称和标志
C项目整体平面规划、功能分区、道路系统布局概念提示
D单体主力户型组合概念方案
E整体建筑风格定位、色彩计划
F室内布局、装修概念提示
G环境规划及艺术风格提示
H公共家具设计概念提示
I公共装饰材料选择指导
J灯光设计及背景音乐指导
K项目建成后未来生活方式指引
依据以上义务,受托人要尽可能收集与所策划项目有关的经济技术信息、资源信息、人才信息,利用自身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综合分析项目的技术内容,预测房地产项目的经济前景,为委托人的房地产项目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方案,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房地产项目策划方案不仅仅是一个结论性的方案,它还应包括基本信息数据、分析论证过程和各种可行性方案以及最佳方案等内容。
2、保证策划方案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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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保税区规划建设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的总体规划,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天津港保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在保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第四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保税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凭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界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工。
第六条 保税区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保税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国外施工企业或者委托国外建筑商进行总承包的,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负责颁发保税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保税区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到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的,应当交回或者拆除,并按照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
用地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准出租、转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区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8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区域差异、各省科研活动量、科研基础条件及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各省工作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工作规划的支持情况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提出具体要求,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五年工作规划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职能定位申请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与五年工作规划要求的相符性、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设备购置必要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财政部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并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应当建立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并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不定期组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财政部对各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调减预算或暂缓拨款: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专项资金不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同时废止。

  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属地: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项目申报书》说明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2.“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须符合第七条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负责人”:同上。
2.“项目单位”:同上。
3.“项目单位性质”:选择“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其他
4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仪器设备总值”: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用于研究、科普宣传等仪器设备的原值。
5.“现有房屋总面积”、“办公用房面积”: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房屋和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6. “项目类型”: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在所属选项后的“□”中划“√”。
7.“项目总预算”: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数额。
8.“项目概况”:简要填写项目申请单位工作现状,项目主要申请理由、实施内容、预期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预算情况,其中须说明需要中央财政支持的内容及用途。
9.“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的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标准、使用功能及效果指标,设备购置的数量、性能及效用指标等。
10.“项目阶段性绩效目标”:申请专项资金金额较大、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填写项目的分阶段绩效目标。
11.“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如果是仪器设备须写明型号、产地和用途。
12.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预算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标准及合理的市场价格等测算编制。
13. 《项目申报书》应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
五、《项目申报书》报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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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项目单位性质 |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现有职工总数 | 人|其中:科研人员 | 人|
|--------|------|---------|------|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
| 现有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项目类型 |1.仪器设备购置□ 2.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
|--------|-----------------------|
| | | 其中:申请中央 | |
| 项目总预算 | 万元| | 万元|
| | | 财政拨款| |
|--------------------------------|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二、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
|--------------------------------|
|项| |
|目| |
|绩| |
|效| |
|目| |
|标|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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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阶段预算|其中:中央财| |
|项|实施阶段|年度|目标内容|(万元)| 政补助 | 时间(月) |
|目| | | | | (万元)| |
|阶|----|--|----|----|------|-------|
|段|第一阶段| | | | | |
|性|----|--|----|----|------|-------|
|绩|第二阶段| | | | | |
|效|----|--|----|----|------|-------|
|目|第三阶段| | | | | |
|标|----|--|----|----|------|-------|
| | …… | | | | | |
|----------------------------------|
|三、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 |
|----------------------------------|
| 采购方式:1.政府联合集中采购 2.部门组织采购 3.单位分散采购|
|----------------------------------|
| | | | |单 价| 金额 | 采购 |
| 采购内容 |型号|用途 |数 量| | | |
| | | | |(元)|(万元)|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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